《物理與電子工程學院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
學位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復試是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錄取質量的關鍵環節。為了提高復試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招生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加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人才的培養選拔機制,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以及《海南師范大學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錄取辦法》,制訂本辦法。
一、復試工作原則
1、堅持科學選拔原則。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的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確保質量。
2、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規定,嚴肅招生紀律,加強自律,堅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切實維護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3、堅持全面考查、客觀評價、突出重點原則。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二、復試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1、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在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復試各項工作, 并加強對本學院各專業復試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2、各學科專業成立復試(面試)工作小組,根據教育部以及學校調劑復試有關規定,負責確定復試面試內容及形式,擬定本專業調劑復試的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3、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研究生考試的,須回避研究生招生各項工作。
三、復試名單確定及資格審查
(一)復試比例
按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為了提高復試的有效性,更好地選拔優秀人才,差額比例按照120%左右掌握。
(二)復試資格
1、我院以教育部劃訂的《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為確定復試資格的依據。
2、對第一志愿考生,將根據考生成績、教育部劃線、各專業招生計劃(以差額復試需求量計)來綜合確定復試名單。復試名單也在學校研究生學院網頁進行公告。
3、符合教育部和我校調劑復試的有關規定,申請調劑我院,經審核同意接受調劑申請,且完成調劑系統程序者,獲得我院調劑復試資格。調劑復試名單也將在學校研究生學院網頁進行公告。調劑要求見《海南師范大學2016年招收碩士研究生調劑辦法》(在學校研究生學院網頁發布)。
(三)復試資格審查及復試須知
1、考生復試報到時,須接受報考及復試資格審查。
2、請考生認真閱讀《海南師范大學2016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考生須知》,準備各項審核材料。
此外,學院要求考生攜帶如下材料:
(1)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初試時的準考證;
(2)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凡未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未通過的考生一律不予復試和錄取。
(3)考生自述(包括政治表現、外語水平、業務和科研能力、研究計劃等);
(4)大學期間成績單原件(本校的應屆生由考生所在學院蓋章,其他院校的應屆畢業生由學校教務處蓋章)。
四、復試方式及環節
復試包括考生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含外語應用能力考核)、體檢和思想品德考核幾個環節。此外,同等學力考生須進行2科加試。
(一)筆試
1、專業課考試(考試科目參看招生簡章),以測試學生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2、對同等學力考生還要加試2門科目(參看招生簡章)。加試不計入復試總成績,但加試科目不合格者(60分以下),不予以錄取。
(二)綜合面試
1、綜合面試進行量化評分,滿分共100分(含外語應用能力測試)。
2、每生面試時間不少于20分鐘。(可添加具體面試)
3、面試時,由復試工作小組成員現場獨立評分后取平均分。
(三)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主要考查考生聽、說、譯方面的能力。
(四)體檢
體檢根據我院日程安排進行,地點在海南師范大學附屬醫院,具體參看《2016年研究生復試體檢須知》。
體檢工作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執行。
(五)思想品德考核
通過審查考生報考材料、函審、有針對性的面談等方式方法,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品德、學術道德及誠信狀況,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
(六)學校認為需要進一步考查時,可以對考生再次復試(含筆試)。
五、復試成績的合成
(一)復試總成績
1、復試總成績實行百分制,由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含外語聽力及口語測試)以及實踐(試驗)考核成績等部分按比例合成。
2、復試總成績計算方法:(參考往年擬定各部分權重)
復試總成績=筆試成績(總分100)×50%+面試成績(總分100)×50%
3、同等學力考生加試課程的成績不計入復試成績,但作為錄取參考,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4、思想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質考核及體檢不作量化計入總成績,但考核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二)入學考試總成績
入學考試總成績由復試總成績和初試總成績換算成百分制后按權重相加得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參考往年擬定各部分權重)
入學考試總成績=初試總成績/5×60%+復試總成績×40%
六、錄取
(一)擬錄取名單的確定
擬錄取名單,根據各專業招生計劃,先從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復試合格生源中,按入學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再從調劑復試合格生源中,按入學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二)不予錄取情況
以下情形的考生不予排定錄取名次,不予錄取:
1、復試總成績低于60分者;
2、同等學力考生加試成績有一門或一門以上不合格者;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體檢不合格者;
5、弄虛作假取得報考資格,以及復試過程作弊,包括體檢作弊、考試作弊者;
6、多次參加復試,已被其他院校列入擬錄取名單者。
(三)錄取類別
1、碩士研究生錄取類別分為定向和非定向,擬錄取為單位定向的碩士生須與用人單位和簽訂有《定向培養協議書》(復試時提交)。
2、所有錄取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須在入學前將人事檔案轉入我校。
3、考生與考生單位因報考研究生而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檔案調取、協議簽訂問題造成無法錄取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七、招生工作紀律
1、調劑、復試、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原則,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做到公平、公開、公正,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
2、當年有直系親屬參加研究生考試的,須回避研究生招生各項工作,違者將嚴肅處理。
3、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咨詢及申訴渠道
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對本學院復試工作及其結果負責。
咨詢及申訴渠道電話:0898-65882863
通訊地址:海南海口市龍昆南路99號海南師范大學物理與電子工程學院 571158
九、其他
其他事項參照教育部有關文件以及《海南師范大學2016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復試錄取辦法》等文件執行。